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编号:2026-00107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6-09-1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川0421执恢398号之八、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川0421执恢398号之八,裁定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双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 东区炳草岗大街123号,房屋所有权证:攀房权证东字第00016302号、土地证:攀国用(2011)第02213号。房屋过户给阳嘉懿、阳荣明名下,现公告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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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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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攀房权证东字第00016302号 |
攀枝花市双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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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炳草岗大街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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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攀国用(2011)第02213号 |
攀枝花市双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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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炳草岗大街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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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吴萍
审核人:艾丽娜
2029年9月11日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1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