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6-00099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6-08-1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川0402执恢430号之二、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川0402执恢430号之二,裁定将被执行人攀枝花光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房屋(位于东区湖光小区10#,攀房他证东私字第00001871号)注销抵押登记。现公告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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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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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攀房他证东私字第00001871号 |
攀枝花光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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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湖光小区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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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张雅欣
审核人:卢永梅
2026年8月17日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1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