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6-00076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6-07-0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川0402执767号之二、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川0402执767号之二,裁定将被执行人张春琼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中段347号3附17号,不动产权证书:川(2018)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0011852号房屋解除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川(2018)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156号,川(2021)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396号,现公告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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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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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川(2018)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156号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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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攀枝花大道中段347号3附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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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川(2021)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396号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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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攀枝花大道中段347号3附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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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纳万秀
审核人:于乐
2026年7月7日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1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