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编号:2026-00075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6-07-0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川0402执767号之二、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川0402执767号之二,裁定将被执行人张春琼所拥有的房屋(位于东区攀枝花大道中段347号3附17号,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0011852号过户给雷宏名下。)现公告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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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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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川(2018)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0011852号 |
张春琼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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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攀枝花大道中段347号3附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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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徐琳
审核人:卢永梅
2026年7月7日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1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