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6-00071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6-06-2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川0402执恢108号,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川0402执恢108号,裁定将被执行人冯丹所拥有房屋(位于东区鸿茂巷10号5幢一单元6-3号,不动产权证书:川(2019)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0025557号)过户给尹德艳名下。现公告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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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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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川(2019)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0025557号 |
冯丹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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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鸿茂巷10号5幢1单元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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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赵鑫
审核人:艾丽娜
2026年6月22日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1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