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6-00056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6-05-2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据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川1603执恢3号之二,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川1603执恢3号之二,裁定注销向兴均名下位于:东区机场路1号1幢二单元13-4号房屋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 川(2021)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595号、川(2022)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885号,现公告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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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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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川(2021)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595号 |
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锋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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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机场路1号1幢二单元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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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川(2022)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885号 |
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锋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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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机场路1号1幢二单元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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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张雅欣
审核人:艾丽娜
2026年5月29日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1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