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6-00045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6-04-2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据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川0192执1815号之九,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川0192执1815号。裁定将被执行刘昌全所有房屋(位于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289号2幢二单元18-5号,房屋所有权证书:攀房权证东私字第001133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攀国用(2016)第05707号房屋解除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川(2023)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898号,现公告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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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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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川(2023)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898号 |
黄小蓉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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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人民街289号2幢二单元1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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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辜雅琴
审核人:艾丽娜
2026年4月24日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1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