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编号:2025-00114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11-1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川0402执1876之二、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川0402执1876之二,裁定将被执行人魏建春所有房屋(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455号3幢19-3,不动产权证证号:川(2017)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0025033号,转移过户登记至杨云名下,现公告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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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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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川(2017)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0025033号 |
魏建春 |
房屋、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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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机场路455号3幢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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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纳万秀
审核人:何彦
2025年11月13日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1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