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编号:2025-00111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11-1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川0402执2144之二、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川0402执2144之二文,裁定将被执行人卢光梅所有房屋(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岭路151号5区8栋3单元12号,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0021407号)过户给曾顺珍名下。现公告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川(2018)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0021407号 |
卢光梅 |
房屋 |
|
仁和区南岭路151号5区8栋3单元12号 |
|
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纳万秀
审核人:何彦
2025年11月10日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1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