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5-00107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10-2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川0403执335号之二、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川0403执335号之二,裁定将被执行人王亚沙名下位于攀枝花市西区邮电巷的商业用房注销抵押登记,不动产权证明号:川(2021)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770号。现公告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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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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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川(2021)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770号 |
李明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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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区邮电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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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黑玉缘
审核人:卢永梅
2025年10月22日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1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