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5-00102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10-1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川1126执恢446号之三、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川1126执恢446号之三,裁定将担保人周宇所拥有房屋(位于西区格萨拉大道38号20幢二单元2-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川(2023)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873号)注销抵押登记。现公告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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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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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川(2023)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873号 |
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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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区格萨拉大道38号20幢二单元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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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李伟
审核人:于乐
2025年10月15日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1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