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5-00098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9-1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川0402执恢92号之二、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川0402执恢92号之二,裁定将抵押权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对上述不动产享有的抵押权立即涤除,(位于东区机场路26号3幢车位07号,不动产权证明号:川(2017)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622号)现公告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序号 |
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17)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622号 |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 |
车库 |
|
东区机场路26号3幢车位07号 |
|
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吴萍
审核人:何彦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