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5-00077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8-1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川0682执1119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川0682执1119号裁定将被执行人安芳、李应国所拥有的房屋(位于西区清香坪北街7号1幢28-7号,不动产权证书:川(2019)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0019258号,过户给刘长凌名下。现公告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19)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0019258号 |
安芳、李应国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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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区清香坪北街7号1幢2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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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赵鑫
审核人:于乐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