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5-00075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8-1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川0682执1119号之一、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川0682执1119号,裁定解除被执行人李应国、安芳所有房屋(位于西区清香坪北街7号1幢28-7号,不动产证明号:川(2020)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191号)房屋抵押。现公告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20)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191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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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区清香坪北街7号1幢2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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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张倩
审核人:于乐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