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编号:2025-00071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7-2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川0402执1550号、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川0402执1550号,裁定将被执行人余海生所有房屋(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大花地东路4号13#,产权证号:攀房权证东房改字第00090590,攀国用(2009)第30480号)过户给余欣桐名下。现公告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攀房权证东房改字第00090590 |
余海生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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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大花地东路4号13栋2单元6层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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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攀国用(2009)第30480号 |
余海生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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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大花地东路4号13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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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周晓梅
审核人:何彦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