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5-00067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7-1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川0402执536号之二、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川0402执536号之二,裁定将被执行人曾江华所有房屋(位于东区刘家湾路6号5幢一单元3-3号,不动产权证证号:川(2020)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0011021号,解除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0)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972号现公告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20)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972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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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刘家湾路6号5幢一单元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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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纳万秀
审核人:何彦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