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5-00056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5-2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川0402执恢48号之二,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川0402执恢48号之一,裁定将被执行人赵常瑞所拥有房屋(位于东区凤凰东街43号11栋2单元12号,不动产权证书:川(2017)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0020170号)过户给易昌美名下。现公告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17)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0020170号 |
赵常瑞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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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凤凰东街43号11栋2单元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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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徐琳
审核人:李伟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