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5-00048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5-1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川0402执恢47号之二、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川0402执恢47号之二,裁定将被执行人陈千书所拥有的房屋(位于东区机场路26号10幢2单元3-1号)解除抵押登记,现公告该不动产权证明号为:川(2017)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293号的抵押证书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17)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293号 |
凡家文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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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机场路26号10幢2单元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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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徐琳
审核人:何彦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