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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5-00041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4-2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川0402执59号之二、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川0402执59号之二,裁定将被执行人潘顺蓉名下位于东区新宏路11号51幢13-4房屋注销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2)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300号。现公告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明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2022)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30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

房屋

 

东区新宏路115113-4

 

 

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张倩

审核人:艾丽娜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