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5-00029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4-1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川0402执1080号之三、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川0402执1080号之三,裁定将被执行人曹文英、魏征名下位于攀枝花市东区龙飞路39号1幢3-1房屋注销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川(2019)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610号。现公告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19)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610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炳草岗支行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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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龙飞路39号1幢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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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赵苓如
审核人:何彦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