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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5-00029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4-1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川0402执1080号之三、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川0402执1080号之三,裁定将被执行人曹文英、魏征名下位于攀枝花市东区龙飞路39号1幢3-1房屋注销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川(2019)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610号。现公告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2019)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6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炳草岗支行

房屋

 

东区龙飞路3913-1

 

 

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赵苓如

审核人:何彦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