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5-00024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3-2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川0411执恢1217号、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川0411执恢1217号,裁定将被执行人曾金元位于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997号1幢15-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1)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618号及位于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997号1幢15-2号,川(2021)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620号房屋裁定抵偿给王佳所有,故依据法律文书注销该两套房屋的预告登记, 现公告以上《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21)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618 |
曾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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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997号1幢1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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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川(2021)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620号 |
曾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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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997号1幢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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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审核人:何彦
经办人:纳万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