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编号:2025-00010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1-2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川0117执恢787号之三、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川0117执恢787号,裁定将被执行人吴丹所拥有的房屋(位于东区竹苑巷2号3栋4单元10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攀房权证东私字第000534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攀国用(2009)第24536号)过户给黄霞名下。现公告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攀房权证东私字第00053400号 |
吴丹 |
房屋 |
|
东区竹苑巷2号3栋4单元10号 |
|
2 |
攀国用(2009)第24536号 |
吴丹 |
土地 |
|
东区竹苑巷 |
|
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吴玲
审核人:李伟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