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4-00138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12-1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川0402执1号之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川0402执1号之一,裁定将被执行人苟纹珲所拥有的房屋(位于攀枝花市西区梨康路6号2幢一单元10号,房产证号:攀房权证西私字第00009501号,国有土地证号:攀国用(2010)第22608号)过户给谢松林名下。现公告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攀房权证西私字第00009501号 |
苟纹珲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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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区梨康路6号2幢一单元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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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国用(2010)第22608号 |
苟纹珲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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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区梨康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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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黑玉缘
审核人:艾丽娜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