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优化遗失补证登记流程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6-2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有关单位、广大办事群众: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修改<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有关条款的通知》要求,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对遗失补证流程优化如下: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补发(备注:调整了原需公告十五个工作日、期满后予以补发的规定),遗失、灭失声明页面存档。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特此通知
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