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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制度》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12-2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中心各科室:

《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制度》已经中心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1229

 

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市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切实维护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合法权益,彰显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制定本制度。

一、制定目的

按照《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为更加有效执行“合理审慎”的审查机制,切实加强工作人员责任心,保护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探索执行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机制。

二、制定依据

(一)《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适用范围

对不动产登记中造成的错误或损失,适用本制度予以纠正和赔偿,但以下情况例外:

(一)登记完成后,由于出现了新事实导致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的,不属于登记错误。

(二)申请材料为虚假材料的、申请登记的内容存在权属争议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遗留的有房产证无土地证、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等问题,不涉及登记机构错误或遗漏的。

(四)已通过司法程序裁定或判决赔偿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应纳入赔偿范围的。

四、赔偿方式

由中心自身过错造成登记错误和权利人损失的,由中心按照以下条件进行纠正赔偿。

(一)由于中心单方面原因造成错误,损害轻微而权利人同意更正的,通过“绿色通道”予以更正登记,限时0.5个工作日内办结,经最大努力减少对权利人造成的不便;损害较大的,由中心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按照相关损失认定文件对权利人予以赔偿,单位赔偿后,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登记人员追偿。

()对中心依法根据申请材料登记而权利人认为登记错误的,由权利人向上一级主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中心依据行政复议结果予以更正登记,若造成权利人相应损失的,依据行政复议结果予以一定的赔偿。

()对由多方主体共同造成的登记错误,根据责任推定有关文件,由中心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予以更正登记,若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的,按照相关文件予以一定的赔偿。

五、赔偿程序

(一)提出申请

1.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同意通过更正登记纠正错误的,应配合提交更正登记申请材料,直接由窗口受理。

2.申请赔偿的应以书面形式申请纠正和赔偿,并提交登记错误相关举证材料,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并进行后续处理,联系电话: 0812-3364987

(二)判定及赔偿

1.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认真公正地调查和核实情况,将有关材料整理汇总,形成报告报上级主管单位研究决策。

2.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决定赔偿的,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决定安排专人进行更正登记,纠正错误,同时按照相关文件、行政复议结果或法院判决等申请财政资金予以赔付,或由采购的登记责任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3.赔偿完成后,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登记人员追偿。

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整理形成全套处理材料,归档。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