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目录-行政许可(21项)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07-1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1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1.《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第四条 2.《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川自然资规〔2020〕9号) 第一条 |
法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
2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1.《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第四条 2.《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川自然资规〔2020〕9号) 第一条 |
法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
3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法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
4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法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
5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审核 |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2.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
法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
6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
法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
7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
法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
8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4.《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
法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
9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1.《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公告)第三十七条; 2.《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法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
10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15〕14号)。 |
法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
11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 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划拨用地目录及补充说明〉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02〕123号)。 |
法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
12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1.未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所转让的土地必须是经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4.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
法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
13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主席令第7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
法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
14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
法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
15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法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
16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五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4.《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四十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选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三)选址意向方案; (四)有关市(州)、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法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
17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图,以及项目审批等有关文件资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法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
18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4.《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
法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
19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五十四条 3.《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 |
法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
20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地图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法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
21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利用国家秘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法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