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75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07-2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XXX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和改革矿山企业用地的建议》(第75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确保重大项目落地”的建议
自2019年我市启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以来,坚持开门编规划,多方征求意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人士、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汇聚各方智慧,完成了双评价、双评估与底图底数整理等基础研究工作,形成相关专题研究报告及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阶段成果,同步将能源、交通、水利、产业等重点项目纳入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在“三区三线”统筹划定中,充分考虑落图的重点项目与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关系,按照划定规则予以调出或避让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当前,自然资源厅下达我市至2030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33.29平方公里,包括城乡建设、能源、交通、水利、采矿等所有建设用地。在“严控增量、深挖存量”新要求和各县(区)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诉求增加的情况下,本次规划优先保障了“十四五”及规划期内重点项目,对钒钛高新区和各工业园区也做了重点保障,对其他重要项目按照先纳入规划,力争纳入国家、省重大项目的途径予以保障。
二、关于“深化矿山企业用地改革”的建议
(一)关于“充分利用攀西国家战略创新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平台,大胆进行矿山用地改革试点。对工业用地,研究出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地的可行性方案和可操作办法,指导企业完善用地手续,帮助企业尽可能规避用地上的法律风险”方面。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工业用地供应差别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攀办发〔2018〕122号),对推行弹性供地进行了明确。一是租赁方式。对短期产业用地,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租赁方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租赁给土地使用者。租赁方和承租方共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年限、租金标准和使用要求。工业用地租赁期限为1-10年,由承租方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土地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承租方不得将租赁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二是先租后让方式。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对供应工业用地设定一定的条件,先行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土地达到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租期不得超过3年,承租方在约定的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三是弹性出让方式。除国家、省、市确定的重大产业化工业项目可按法定最高年期出让外,其余项目出让年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年。根据产业类型和企业生命周期,在10-50年之间分档设定土地使用权弹性出让年期和出让最低价标准,由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二)关于“积极探索‘按国家绿色矿山矿权服役年限设定临时用地年限’的临时用地改革试点。对采矿权范围内的用地,全部纳入临时用地管理,其临时用地期限按国家批准为绿色矿山之日起至采矿权证有效期限结束时止设立”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对临时用地范围界定为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采矿场、干堆场、尾矿库等“采矿用地”属“工矿仓储用地”范围,不符合临时用地规定,应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为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保障能源资源供应安全,2021年7月,自然资源部有关司局就矿业用地(林、草)改革问题,赴浙江、内蒙古调研。2021年12月以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积极研究关于开展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政策。目前,自然资源厅已向自然资源部反映,并积极争取将四川纳入改革试点对象。待国家、省采矿用地改革试点政策出台后,我市将积极争取采矿用地试点政策。在政策正式出台之前,可通过专家论证、政府专题审议等方式,确定采矿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有关公共利益情形后,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以批次或单独项目的形式报批用地。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支持、关心和理解!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