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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市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8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3-08-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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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教育用地免征收国有土地有偿划拨成本费的建议 》(第048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关于“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土地成本。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划拨成本收缴工作的通知》(攀资源规划发〔202364号)已明确国有土地划拨成本收取范围为“市辖三区及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范围内符合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有建设项目,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执行”,教育用地项目在该范围内,其国有土地划拨成本应按规定缴纳。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支持、关心和理解。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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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高继兵   责任编辑: 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