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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市第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01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6-08-0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XX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协调解决仁和区金江镇与东区银江镇边界争议的建议》(第001号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协商解决。仁和区与东区本着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原则,就土地争议问题进行沟通,争取达成一致解决方案 ”的建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两区土地争议事宜,已分别与仁和区、东区有关负责同志进行沟通对接。沟通中明确,双方需严格秉持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原则,争取达成一致解决方案,请两区积极交换意见、依法依规妥善化解土地争议。同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民政局对该建议进行了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一)东区与仁和区行政区域界线划分情况

1.界线勘定整体情况。按照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统一工作部署,攀枝花市东区、仁和区政府联合成立勘界工作组,通过实地踏勘、界桩埋设、点位测绘、界线标绘等一系列规范流程,于19979月全面完成两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双方正式签订《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和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明确了两区界线整体走向及界桩具体位置,为区域边界管控提供了法定依据。

2.行政区域界线勘定依据。1997年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主要依据19941229日仁和区、东区两区政府共同签订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区域界线的协议》。该协议明确:银江乡与鱼塘乡岔河林场地段,结合土地资源详查资料及1988年两乡签订的土地权属材料,该段行政界线统一按照市勘界领导小组协商意见,以1988 年两乡土地权属协议划定界线为准。依据上述协议内容,东区与仁和区之间无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双方对界线走向、界线描述均无异议。

(二)仁和区金江镇金江村麦田组与东区银江镇沙坝村流沙坡组集体土地所有权划分情况

1.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沙坝村一社与国有土地国营林场、攀枝花市仁和区沙坝村第二农业合作社相邻的土地权属界限,根据历史形成的权属界限和相关政策文件,于20121025日经相邻双方自愿协商、实地核实,确认土地权属界限清晰、无任何争议,均签字盖村民小组印章。(现场指界工作由时任东区银江镇沙坝村1组社长胡思国、仁和区金江镇金江村麦田村民小组社长李发兵完成)。

2.金江镇金江村麦田村民小组与金江镇人民政府、金江村秧田箐村民小组、保安营村山林窝村民小组、保安营社区村民委员会、东区相邻的土地权属界线,依据历史形成的权属界线和相关文件规定,于202354日经相邻各方友好协商,实地核实,再次确认该段权属界线准确无误、无权属争议。

3.经核查两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档案资料,仁和区金江镇金江村麦田组与东区银江镇沙坝村流沙坡组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划定,边界相关权利人均已认可。两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边界均以现有两区法定行政区域边界划分,未划定权属争议区,未发现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争议。

二、关于“调解。若协商不成,请求市级有关部门组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的建议

地界及土地权属纠纷处置实行协商优先、行政调解兜底机制。纠纷发生后,先由争议双方自行磋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争议方可依法向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调解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以历史勘界档案、属地管辖资料、不动产权属凭证作为权属认定核心依据,厘清权属边界、化解矛盾分歧,推动双方签订书面调解协议,实现土地权属争议就地规范化处置。

2026625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召开了土地权属争议专题会商会。市民政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仁和区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区分局、国家钒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交通局、仁和区金江镇金江村麦田组、东区银江镇沙坝村流沙坡组相关负责人及村民代表参会。会议逐一听取两组村民代表诉求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依次通报现场核查情况,明确初步处置意见,并逐条解读土地权属相关政策法规,详尽告知行政调解、权属裁决等法定处置途径,相关政策及处置方案获得参会村民代表认可理解。

三、关于“行政处理。调解未达成一致时,请求市级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地界纠纷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的建议

(一)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行政处理依据

市级组织调解仍无法达成共识的,可依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规定,由市民政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法律法规、勘界档案、现场实际拟定完整处置方案,报请市政府审议,以市政府名义出具行政处理决定执行。

(二)跨区(县)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行政处理依据

土地权属争议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和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以及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处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 6 个月内形成规范调查处理意见,报送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作出土地权属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处置完毕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争议地块原有土地利用现状。

感谢您们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支持、关心,希望您们继续关注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的发展!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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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刁昱翔   责任编辑: 罗茂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