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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与盗采砂石问题,在自家责任山挖砂石售卖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25-05-29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金属矿、非金属矿、稀有矿、地热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开采必须持有采矿许可证。个人无权买卖、租赁、私自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