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灾防治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应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5-05-29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主体组织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能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责任主体由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