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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地质勘查与储量管理改革新政

发布时间:2018-01-2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2012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地质勘查管理工作自上而下进行了多次政策调整改革,现将改革内容通报如下:
 
一、地质勘查篇
 
★探矿权取得方式
改革前:申请在先、协议出让、市场配置(招标、拍卖、挂牌)
改革后:取消申请在先方式
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9号]
★勘查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改革前:需要有与地勘资质能力相匹配的地勘单位按大纲编制
改革后:无需有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增加论述勘查方法手段是否尽可能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增加生态环境保护专门章节。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
★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
改革前:由市国土资源局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审查,重点审查勘查工作的地质依据、技术合理性、经济合理性、方案的可操作性,矿业权人承担专家审查费用。
改革后: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查签署意见,只对勘查实施方案是否按照编制大纲、是否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及已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情况进行审查。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54号)
★探矿权监督管理
改革前:集中年检和日常检查
改革后: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日常监管
依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
★探矿权新立
改革前
☆新立探矿权勘查区块面积一般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
☆提供探矿权情况调查意见表和实地核查表
改革后
☆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新立探矿权申请范围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
☆提供探矿权情况调查意见表,实地核查表,各保护区主管部门意见书,当地群众意愿书。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
★探矿权延续
改革前
☆未要求征求各保护区主管部门意见及县(区)政府意见。
☆提供上一年度年检合格报告。
☆提供经专家评审的勘查实施方案和组织审查单位意见。
改革后
☆需征求保护区主管部门意见后,提交矿业权是否在保护区的书面意见
☆无需提供上一年度年检合格的报告
☆提供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的勘查实施方案和审查意见
☆探矿权到期后,野外地质工作结束转入资料综合整理及编制地质勘查报告的,申请延续时不缩减面积、不提高工作阶段、不提交勘查实施方案。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5]13号)
 ★探矿权变更
改革前
☆申请转让的,应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者持有探矿权满一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地质报告,或者经登记管理机关认定勘查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协议方式取得的,5年内不得转让。
改革后
☆协议方式取得的非油气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探矿权满10年,未满10年的,按照协议出让办理。
☆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办理延续。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
 
 
 
 
 
 
 
二、(储量管理篇)
★储量动态监测报告编制
改革前:具有资质的地测机构编制
改革后: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
改革前:矿业权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核准。
改革后: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建立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制度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范围
改革前:申请在先取得的探矿权(通常指高风险矿种),转采后不需要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改革后:申请在先取得探矿权转采后,未完成有偿处置的,需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尚未转采的,在转采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17]205号)
★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计算
改革前:不按期缴纳费用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改革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探矿、采矿行为;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17]205号)
★矿产资源补偿费
改革前: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矿种费率计算
改革后:费率降为0
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川府发〔2016〕34号